出租屋變凶宅房東可求償?房東提告多要不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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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買房還是租房,遇到「凶宅」都是大家最不樂見的,不僅租房的房客很擔心租到凶宅,房東也很擔心租給房客後變凶宅。一旦房子變成凶宅,房屋的價值就會低於市價 5~7 折,不僅出售時有價損,要出租也變得不容易。實務上,就有不少房東遇到了房客在租屋處輕生,事後向共同承租人或繼承人索要賠償的案例,但最終都以失敗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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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自殺,房東向同居人求償

一名陳姓女子於 2020 年 1 月向陳姓房東承租房屋,而蘇姓女子是租約的保證人,2 人同住這間房子;2021 年蘇女在房間自殺,以致房子成為凶宅。房東找不動產估價師鑑定房價,了解到房屋價值減損 163 萬多元,隨後便向「同居人」陳女要求賠償加計律師費約 168 萬元。

房客自殺無造成租賃房屋毀損不須賠償

法官認為,房東有權向房客求償的情況,必須是租賃房屋「物理上」毀損滅失或功能損壞為限,然而,蘇女的自殺行為並未造成房屋外觀形體毀損、實體破壞,或使用功能上的減損或喪失。房屋成為凶宅所造成的交易價值減損,純屬出租人經濟上的損失,不能由陳女承擔責任,因此駁回房東的求償。

高雄地方法院

房客自殺,房東向繼承人求償

房東王男於 2020 年 5 月間,將房子出租給黃女經營美容工作室,不料黃女經營不善,背負龐大經濟壓力,於 2021 年 1 月間在租屋處輕生,導致該房子成了「凶宅」,市價瞬間少了近一半,且難以出租。於是房東王男不滿房價因成凶宅而大跌,又因出租不易而減少每月應有的租金收入,故向黃女的母親求償 200 萬元。

繼承人非租賃契約上的連帶保證人房東不能求償

一、二審法官都認為,被告黃母並未在租賃契約上的連帶保證人上簽名,且事發隔月,該房子就以同樣價格順利租出,故判決房東敗訴。

高雄高等法院

出租房屋因房客變凶宅,房東難以求償

凶宅的定義,目前在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雖然內政部的函釋有凶宅的定義,但對法官而言,內政部的函釋位階太低,通常只是參考。而從前述兩個例子也看出,多數法官都會認為房東所在意的「房價下跌」和「房客自殺」之間並不算有直接關係。凶宅價格之所以會低於市價,主要原因還是和民間信仰較有關,多數人還是抱持著「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才是導致凶宅物件較難出租、出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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