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認定方式不同,賣方需告知外,多問多看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在房屋交易市場中,最令人避而遠之的就是「凶宅」。尤其在二手屋的市場上,買賣雙方對於凶宅的認定方式不同、交代不清楚,就容易產生誤會、爭議。那到底凶宅的定義是什麼?怎麼做才不會踩到凶宅地雷?一起來看看吧。

凶宅資訊需要特別備註避免觸法

政府規定在 2015 年 10 月之後,賣方、仲介需在《不動產說明書》中需揭露該戶是否為凶宅的資訊,提供給買方參考。但買賣雙方對凶宅的認知還是有些許落差,為了避免未來爭議,建議買房前跟賣方或房仲確認房屋的歷史,也多搜集相關資訊,避免踩到凶宅地雷。

法律上的凶宅定義:專有部分兇殺或自殺才為凶宅

根據內政部 2008 年《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函釋,「凶宅」是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建築物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

  • 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但不包括自然死亡、意外身亡
  • 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的行為

簡單來說,法律判斷凶宅定義的幾個範例:

  • 屋內曾有人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 屬意外身亡,不算凶宅
  • 大樓中其他樓層發生發生自殺事件 > 不在專有部分範圍,不算凶宅
  • 在屋內發生口角致死,但棄屍於屋外 > 陳屍不再專有部分,不算凶宅

凶宅認知不同,多搜集資訊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雖說凶宅有法律定義,但很多狀況其實不能算是「法定」凶宅,像是從樓頂跳下陳屍於中庭、頂樓或是在社區的公共空間自殺,甚至於家中病逝許久或是吸毒暴斃都不能算是凶宅,並沒有規定須在《不動產說明書》裡揭露。

但是這種「類凶宅」還是有民眾很在意,因此建議民眾可以直接透過該區域多間仲介打聽,因為仲介較熟悉當地社區的狀況,加上社區若有凶宅,即使不是當戶,在產調過程中發現也會告知買方,避免未來買方事後得知,而產生交易糾紛。

現在網路發達,假如已經有鎖定某個社區或是區域,可以先加入像是「我是XX人」的社團詢問網友意見,或是多注意社會新聞,若發生意外身亡的事件有時候新聞照片會大略拍到社區門口或是中庭某處,自己看房時除了主動詢問帶看仲介外,也可以比對看看,多加留心。

告知凶宅是賣方、仲介責任,隱瞞恐觸法

其實不管是「法定凶宅」還是「類凶宅」要提前判別還是一定難度,但假如仲介、賣方如未告知就屬於交易上的重大瑕疵,事後若民眾發現買到凶宅,買方可以透過民事訴訟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且如果賣方故意隱瞞凶宅事實,甚至恐涉及刑事買賣詐欺。

當然沒有人希望自己買到是凶宅的房子,所以在簽署買房合約之前,就要確定這個房子沒有問題。若真的不幸遇到賣方刻意隱瞞,那就可以依法向賣方進行求償,但因為這類訴訟又要耗時間跟力氣,所以還是建議大家要先查清楚再買,避免未來的麻煩。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