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功能分區懶人包】定義、分類劃設原則及查詢系統

國土功能分區懶人包 定義 分類 查詢

國土計畫法》實施後,將會對我國的土地使用管制有很大的變革,未來非都市土地的可允許使用將會根據「國土功能分區」而定,不再是只要經由地方政府許可,就可以變更土地使用分區進行原分區不允許的開發利用。本篇文章為大家整理了國土功能分區懶人包,內容包含國土功能分區定義、分類劃設原則,以及如何查詢國土功能分區介紹,以下就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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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功能分區定義

國土功能分區的定義,是指《國土計畫法》依土地資源特性、土地使用強度,來規範每塊土地適合的使用劃分。依據現行《國土計畫法》的規範,國土總共被劃設為 4 大功能分區,分別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

有關不同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劃設原則的介紹,下面將繼續詳細說明

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劃設原則

國土功能分區共分為 4 大類,總共有 19 個分類,各個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劃設原則詳情如下:

一、 國土保育地區

國土保育地區這個國土功能分區,主要是以保育環境為主要目的,其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劃設原則,是依據天然資源、自然生態或景觀、災害,以及其防治設施分布情形加以劃設,並按環境敏感程度再分類。

目前國土保育地區的分類有以下 4 類:

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 (國一):環境高敏感地區

這個分類指的是具豐富資源、重要生態、珍貴景觀或易致災條件等,環境敏感程度較高的地區,以禁止或限制開發利用或建築為原則。會被劃設在這個分類的有:

  1. 《區域計畫法》規定的災害和生態、資源利用的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
  2. 生態敏感地區,例如: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與其重要棲息環境、自然保護區、國家級重要濕地核心保育區、生態復育區、一級海岸保護區等
  3. 資源利用敏感地區,例如水庫蓄水範圍、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國有林事業區內的自然保護區與國土保安區、保安林地、其他公有森林區等

國土保育地區第二類 (國二):環境敏感程度次高地區

這個分類指的是具豐富資源、重要生態、珍貴景觀或易致災條件等,環境敏感程度較低的地區,可允許一定規模以下開發利用或建築行為。會被劃設在這個分類的有:

  1. 《區域計畫法》規定的災害和生態、資源利用的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
  2. 資源利用敏感地區,例如:國有林事業區內之林木經營區與森林育樂區、大專院校實驗林地、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僅在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部分)

國土保育地區第三類 (國三):國家公園

這個分類指的是國家公園計畫地區。

國土保育地區第四類 (國四):都市計畫保護區

這個分類指的是都市計畫地區內需保護、保育的地區,其開發利用會有一定限制。會被劃設在這個分類的有:

  1. 水源(水庫)特定區
  2. 風景特定區內保護、保育相關分區用地
  3. 中央管河川範圍之都市計畫區相關保護、保育分區與用地範圍
  4. 符合國土保育性質,屬水資源開發、流域跨區域治理的水系,或經公告的水道範圍內都市計畫區

二、海洋資源地區

海洋資源地區這個國土功能分區,主要是以資源永續利用為主要目的,其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劃設原則,是依據內水和領海的現況及未來發展需要,就海洋資源保育利用、原住民族傳統使用、特殊用途,以及其他使用等加以劃設,並按用海的需求再予以分類。

目前海洋資源地區的分類有以下 5 類:

海洋資源地區第一之一類 (海一之一):保護區

這個分類以禁止開發為原則,嚴格管制範圍內的使用申請,像資源利用敏感第 2 級的人工魚礁區及保護礁區就屬之。

海洋資源地區第一之二類 (海一之二):排他性需管制進入

這個分類可以進行特定的開發利用,但如果開發使用可能會造成海岸或海域災害,申請人須研訂相關防護對策,例如:海底纜線、海堤區域範圍、港區範圍以及海底管道 (中油管線)、土石採取設施設置範圍皆屬之。

海洋資源地區第一之三類 (海一之三):儲備用地

這個分類指的是,經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核定的重大建設計畫的預留發展地區,須依法完成使用許可。

海洋資源地區第二類 (海二):具相容性得有條件容許進入

這個分類以使用性質與該地具相容性為原則,簡單來說,可從事的相關海洋活動須符合所訂定的原分類。會被劃設在這個分類的有:

  1. 公告海洋棄置範圍
  2. 軍事設施設置範圍
  3. 水域遊憩活動範圍
  4. 專業漁業權及排洩範圍
  5. 錨地範圍

海洋資源地區第三類 (海三):尚未規劃的地區

這個分類指的是其他尚未規劃或使用的海域。

三、農業發展地區

農業發展地區這個國土功能分區,主要是以確保糧食安全為主要目的,其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劃設原則,是依據農業生產環境、維持糧食安全功能,以及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的情形加以劃設,並按農地生產資源條件再予以分類。

目前農業發展地區的分類有以下 5 類:

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 (農一):優良農地

這個分類指的是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維持糧食安全功能,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的地區,以維護農地的耕地及其完整性為原則,會禁止或限制其他非農業的生產或使用,避免農地因夾雜其他使用 (如工業用、住宅用) 而造成農地破碎、不完整,基本上現行《區域計畫法》規定的大多數特定農業區都屬之。

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 (農二):良好農地

這個分類指的是具良好農業生產環境、糧食生產功能,可以為促進農業發展多元化的地區,地區內的土地會依據其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禁止或限制使用,也會根據農業發展多元需求,允許興建農業相關加工、研發、運銷、儲運、行銷等設施,基本上現行《區域計畫法》規定的大多數一般農業區都屬之。

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 (農三):坡地農業與林地

這個分類指的是,位於山坡地上、具有糧食生產功能的農業生產用地,可以設置適合坡地農業生產時必要的相關設施;或是林產業用地,提供營林必要的相關使用及設置相關設施的土地。

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 (農四):鄉村區、原住民聚落的農村

這個分類指的是,農村主要人口集居的聚落,包含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的鄉村區、原住民土地鄉村區、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的鄉村區等。

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 (農五):都市計畫內農業區

這個分類指的是都市計畫內的農業區,不過,由於劃設為農五會使土地使用受限,所以不少地方政府更傾向將都市計畫區農業區,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例如:高雄、桃園。因此目前看起來,被劃設為農五的地區並沒有很多。

四、城鄉發展地區

城鄉發展地區這個國土功能分區,主要是以集約發展並有效成長管理為主要目的,其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劃設原則,是依據都市化程度及發展需求劃設,並按發展程度再予以分類。

目前城鄉發展地區的分類有以下 5 類:

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 (城一):都市計畫地區

這個分類指的是,實施都市計畫、都市化程度較高的地區,其住宅或產業活動高度集中且熱絡,整個台北市都屬於這個分類。

城鄉發展地區第二之一類 (城二之一):非都市土地的工業區、鄉村區、特定專用區

這個分類指的是都市化程度較低,但其住宅或產業活動仍具有一定規模以上的地區,基本上《區域計畫法》劃設的鄉村區 (非農人口多)、工業區、特定專用區皆屬之。

城鄉發展地區第二之二類 (城二之二):非都市土地的工業區、鄉村區、特定專用區

這個分類指的是都市化程度較低,但其住宅或產業活動仍具有一定規模以上的地區,基本上《區域計畫法》核發開發許可的地區皆屬之(鄉村區若屬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件者、特定專用區屬水資源設施案件者,就不屬之。)

城鄉發展地區第二之三類 (城二之三):核發開發許可地區

這個分類指的是有相關計畫預計會發展為城鄉發展區的地區,例如:經核定重大建設計畫、成長管理計畫及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下因應居住或產業發展需求的發展範圍,以及都市計畫間的零星土地等。

城鄉發展地區第三類 (城三):原住民土地鄉村區

這個分類指的是原住民居住及具有其生活所需相關設施的地區,基本上《區域計畫法》原住民族土地範圍內的鄉村區皆屬之。

國土功能分區查詢系統

如果大家想要知道某塊土地在《國土計畫法》實行後屬於哪種國土功能分區,可以線上透過「國土功能分區查詢系統」進行查詢,以下提供 2 個國土功能分區查詢系統供大家參考:

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公開展覽資訊查詢系統

現今各直轄市、縣(市) 國土功能分區 (草案) 規劃成果,已建置於「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公開展覽資訊查詢系統」,只要進入系統,只要輸入要查詢土地的「鄉鎮市區」、「段名」和「地號」,就可以查詢到該土地的國土功能分區到囉!

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台

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台」亦是一個可以查詢到國土功能分區的查詢系統,不同於前面介紹的國土功能分區查詢系統,其定位的方式可以採用「道路」、「路口」、「門牌」、「地標」、「都市計畫區」等方式定位,所以即使不知道土地的地段和地號也可以查詢得到喔!

想了解更詳細的國土功能分區查詢系統操作,請參閱:【國土功能分區查詢系統】教你查詢自家土地的功能分區

國土功能分區圖顏色

國土功能分區查詢系統中,國土功能分區圖上不同顏色代表不同的國土功能分區分類,詳情可參考下圖:

國土功能分區分類懶人包

有關各種國土功能分區的分類整理如下:

國土功能分區

分類

國土保育地區

  • 第一類 (國一):環境高敏感地區
  • 第二類 (國二):環境敏感程度次高地區
  • 第三類 (國三):國家公園
  • 第四類 (國四):都市計畫保護區

海洋資源地區

  • 第一之一類 (海一之一):保護區
  • 第一之二類 (海一之二):排他性需管制進入
  • 第一之三類 (海一之三):儲備用地
  • 第二類 (海二):具相容性得有條件容許進入
  • 第三類 (海三):尚未規劃的地區

農業發展地區

  • 第一類 (農一):優良農地
  • 第二類 (農二):良好農地
  • 第三類 (農三):坡地農業與林地
  • 第四類 (農四):鄉村區、原住民聚落的農村
  • 第五類 (農五):都市計畫內農業區

城鄉發展地區

  • 第一類 (城一):都市計畫地區
  • 第二之一類 (城二之一):非都市土地的工業區、鄉村區、特定專用區
  • 第二之二類 (城二之二):非都市土地的工業區、鄉村區、特定專用區
  • 第二之三類 (城二之三):核發開發許可地區
  • 第三類 (城三):原住民土地鄉村區

如果想要了解更詳細的國土功能分區介紹,可以參考中央及地方政府整理的國土功能分區懶人包,以下提供幾個相關的懶人包供大家參考:

國土功能分區讓土地開發更適當並具永續性

《國土計畫法》實施後,我國土地使用將會依據「國土功能分區」而定,不能任意變更,不會再像採用《區域計畫法》時期,非都市土地管制採用「開發許可制」,也就是只要經過地方政府的許可,就可以變更土地使用,讓國土可以在開發、保育、農業方面都獲得均衡發展,讓對使用項目放在對的地區上。

相信在《國土計畫法》的國土功能分區規範下,就可以避免不適當的土地開發利用而引發天然災害毀家滅園,或是環境汙染,同時也能獲得足夠的糧食生產地,讓土地得以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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