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解約違約金有多少?預售屋簽約後反悔要知道

預售屋解約 違約金 簽約後反悔

預售屋具有付款週期較長、不用一次拿出一大筆錢的優點,深受許多首購族和年輕族群的喜愛。不過,第一次買房,難免會有些疏忽,過去就曾有不少民眾在預售屋簽約後反悔、想要解約,然而,預售屋簽約後可不是可以任意反悔或解約的喔!除了要支付建商違約金,有些人還可能因此吃了官司。本篇文章就來告訴大家,預售屋解約違約金有多少,以及預售屋簽約後反悔要知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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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解約 VS 違約

在說明預售屋解約違約金有多少?之前,其實應該要先釐清「違約」「解約」的概念是不同的。

違約的意思

違約指的是「未依合約履行義務」,以買方來說,買賣交易過程中應負擔的義務就是在期限內付款;以賣方來說,買賣交易過程中應負擔的義務就是在期限內交付交易的物品。

解約的意思

解約指是「根據合約的規定解除契約」,而買賣雙方是否有權解約,則須視契約中的約定而定,通常契約中會規定,在某些特定的情況發生時,買方或賣方可以有解約的權利。

圖片來源:Canva

預售屋簽約後買方只能在賣方違約時提出解約

前述的概念應用在預售屋購買上,買方在預售屋簽約後反悔而不付款,應屬於「違約」,事實上,當預售屋簽約完成後,買方並沒有主動解約的權利,買方能夠提出解約的情況,賣方須有以下 3 種情況之一:

  1. 房屋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與契約中不符
  2. 賣方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和契約中不符
  3. 賣方不履行瑕疵擔保責任

從上述買方可以解約的情況可以發現,買方能解約的理由,必須是建商有違約、過失的情況,如果沒有,那麼買方等同完全無法解約,這也是許多買方最終都只能透過「違約」,然後由建商來行使解約的權利,並沒收買方支付的部分價款作為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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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解約違約金有多少?

法規規定最高上限房地總價 15%,但不能要求補足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 24 條第四項: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_(最高不得超過 15%)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預售屋解約違約金有多少?這是許多預售屋簽約後反悔的人們經常問的問題,而根據前述的法規內容可以看出,目前法規並沒有明確規定預售屋解約違約金有多少,僅有規定建商不可以收超過房地總價款的 15%,也就是說,只要建商的收取的違約金金額為房價 15% 以內,就算符合法規的規定,但是,如果已繳納的金額不足 15%,是不能要求買方補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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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解約違約金範例說明

舉例來說,高小姐買了一間總價 1,000 萬的預售屋,並在完成預售屋簽約、繳納簽約金 100 萬 (房價 10%) 後,突然反悔不買,此時建商只能沒收簽約金 100 萬作為違約金,不能再向高小姐另要求賠償;假設高小姐反悔的時間比較晚,繳納給建商的錢約有 250 萬,建商頂多只能沒收 150 萬,也就是 1,000 萬的 15% 作為違約金,剩餘的 100 萬則須退還給高小姐。

法院判處的預售屋違約金通常會打對折

實務上,若買賣雙方因為違約金收取比例產生糾紛而鬧上法院,法院通常會讓雙方各退一步,判處的預售屋違約金金額則會以打對折處理,也就是大概 7%~8%。不過對買方來說,打官司的過程所要耗費的時間和金錢,再加計要賠償給建商的違約金,是很有可能會超過房價的 15%,所以,建議大家在購買預售屋錢一定要想清楚,預售屋簽約後反悔不買要付出的代價可是很大的喔!

圖片來源:Canva

預售屋簽約後反悔案例解析

A小姐向建商購買一戶約 3,000 萬的電梯大樓預售屋,在建商完工後,A 小姐在驗屋時卻發現,房子有很多地方和契約約定的房屋規格和品質有所出入,不符合 A 小姐的預期,於是 A 小姐便想解約不買了。

之後,A 小姐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建商解約,並告知建商從解約那一刻起不再給付任何款項,而最終,A 小姐雖然如願解約並退款,但卻被建商沒收 450 萬作為違約金,事後向法院提起訴訟也遭駁回。

預售屋驗屋發現瑕疵不一定能解約

從上面這個預售屋簽約後反悔案例中,可以明顯發現 A 小姐並不明白要和建商解約應該如何處理,也不知道拒付款項就是違約,雖然 A 小姐可以如願解約,但建商也可以合法向 A 小姐收取房價的 15% 作為違約金。

很多人或許聽過:「只要有房屋瑕疵,都可以行使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解除契約。」這個說法,然而實際上,因為房屋有瑕疵而被法院判處解除契約的案例並不多,一般來說,除非是房子有重大的結構性瑕疵,會影響到人身安全,例如:危樓、海砂屋、輻射屋這類的,否則法院多半只會判處「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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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驗屋不過不可拒付尾款

很多買方都不了解,買房拒付尾款其實是件很嚴重的事情,通常預售屋的尾款可能是房屋總價的 70~80%,若只因為房屋有瑕疵就拒付大額的價款,一般法院都會認為這對建商是顯失公平、不符合比例原則,目前法規對於驗屋不過,也僅允許買方扣留房地總價 5% 的「交屋保留款」。

A 小姐沒有事先請建商改善房屋瑕疵,也沒有向法院提出物之瑕疵擔保的相關訴訟,請法院協助定奪,而是直接選擇拒付房屋款項,這樣解除契約的權利就變成是建商有權主動發起,A 小姐就只能乖乖被扣違約金 450 萬,且不能有異議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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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簽約後反悔無法任意解約,買房前應先了解違約金

根據目前內政部的相關法規規定,預售屋解約違約金的上限是「房地總價的 15%」,但如果買方繳納的金額不足額,建商也不可以要求買方另外給付,所以,如果預售屋已經簽約,想要避免違約金被扣到房價 15%,在開工前提出解約損失才有機會降低。

若預售屋簽約後反悔不買,除非已經做好賠付違約金的打算,否則買方基本上是很難提出解約的,因為,目前法規賦予買方可合法解約的情況有以下 3 種:

  1. 房屋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與契約中不符
  2. 賣方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和契約中不符
  3. 賣方不履行瑕疵擔保責任

而實務上,前面 2 項建商多半都會在預售屋買賣契約中保留但書,例如:某衛浴品牌產品若因缺貨會更換同等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的時間區間很長,而瑕疵擔保責任的部分,多數建商蓋出來的房子並不會有嚴重到需要解約的情況 (如危樓、海砂屋和輻射屋等等),頂多讓你減少買賣價金。

基本上可以說,預售屋簽約完成後,想要沒有任何損失拿回給付的款項幾乎是不可能,因此,建議大家買預售屋前一定要想清楚,預售屋簽約後不要隨便反悔不依約付款,即使之後驗屋不符預期也一樣,否則就要準備好負擔鉅額違約金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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